法国遗产税与赠与税计算器
一位受益人、一份份额,可为完全所有权或已分割的权利。结果为简单转移情形下的估算,不构成意见。
依第 1724 条,税款按四舍五入取整至欧元,0.50 欧元计为 1 欧元。
仅限简单转移:一位受益人取得一份份额。人寿保险、适用 Dutreil 承诺的企业财产、农业财产、信托及混合遗产适用另行规定的规则,本工具不作模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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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一税种,按每位受益人所得份额计征
法国对赠与和继承征收统一的全国性税。不存在大区层级或市镇层级,这是与瑞士的首要差别:瑞士的税属于州级,并存二十六套制度。
税款以每位受益人实得的净份额为基础计征,而非以整体遗产为基础。两名子女平分继承时,各自就本人份额计税,各自享有本人的免税额。税率随后取决于被继承人或赠与人与受领人之间的亲属关系。
免税额先于税率表适用,且部分可以叠加
免税额是一项扣除,而不是一旦超过即整体丧失的门槛。子女取得 150 000 欧元的,就 50 000 欧元计税。上述金额自 2012 年以来未作调整。
- 子女或父母 100 000 欧元,赠与与继承同等适用,第 779 条第 I 款。
- 兄弟姐妹 15 932 欧元,侄甥 7 967 欧元,第 779 条第 IV 款和第 V 款。
- 仅适用于赠与:配偶或 PACS 民事伴侣之间 80 724 欧元,孙辈 31 865 欧元,曾孙辈 5 310 欧元。
- 因身体或精神残疾而无法在正常条件下工作的受益人 159 325 欧元,第 779 条第 II 款。该项与亲属关系免税额叠加适用。
- 在无其他免税额可用时,遗产份额可扣除 1 594 欧元,第 788 条第 IV 款。赠与无此对应规定,因此无亲属关系的继承人有免税额,而无亲属关系的受赠人没有。
税率表
直系亲属之间,即父母与子女之间,税率表分七档,自 5% 至 45%,最高税率适用于超过 1 805 677 欧元的部分。配偶与 PACS 民事伴侣之间的赠与适用专门税率表,其前三档与直系亲属税率表不同。
兄弟姐妹之间,24 430 欧元以内 35%,超过部分 45%。四等亲以内的亲属之间,统一 55%。四等亲以外以及无亲属关系者之间,统一 60%,未婚且未订立 PACS 的同居者适用的正是该税率。
生存配偶与生存 PACS 伴侣完全不缴纳遗产税,第 796-0 bis 条。兄弟姐妹同样可获免税,但须同时满足第 796-0 ter 条的三项条件:在被继承人去世前五年内持续与其同住;为单身、丧偶、离婚或依法分居;年满五十周岁或无劳动能力。上述条件极少同时成立,因此本计算器不作此推定。若条件成立,请勾选相应选项。
十五年内的赠与须再次计入
第 784 条要求申报同一双方之间的先前赠与。距本次转移不足十五年的赠与,将减少尚可使用的免税额,并把本次转移推入更高税率档。赠与满十五年后,免税额全额恢复。
家庭现金赠与属于例外。第 790 G 条规定每十五年可免税赠与 31 865 欧元,条件是赠与人未满八十周岁、受赠人已成年,且受赠人为直系卑亲属,或在无直系卑亲属时为侄甥。第 790 G 条第 III 款将该项赠与排除在十五年回溯之外,因此不消耗普通免税额。
跨境情形:真正出人意料的是第三项标准
第 750 ter 条赋予法国三项彼此独立的征税依据,而广为人知的只有前两项。
- 赠与人或被继承人的税务住所在法国:全部财产均应纳税,无论位于法国境内或境外,也无论受益人住所何在。
- 赠与人或被继承人的税务住所在法国境外:仅位于法国境内的财产应纳税,无论直接持有还是通过公司间接持有。
- 赠与人或被继承人的税务住所在法国境外,但受益人在转移之日在法国有税务住所,且在此前十年中至少有六年在法国有税务住所:位于法国境内和境外的财产均应纳税。该六年无须连续。在法国居住不足十年中六年的受益人不适用该规则,该规定正是为临时外派人员而设。
法国与瑞士:2015 年起不再有协定
1953 年 12 月 31 日签署的遗产税协定曾调整法瑞两国之间的继承事项,直至 2014 年。法国于 2014 年 6 月 17 日以照会提出退约,并以 2014 年 10 月 30 日第 2014-1270 号法令公布,该协定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对其后去世者的遗产不再适用。此后未缔结新协定。法瑞之间从未存在赠与税协定。
实际后果是第 750 ter 条第三项标准得以全面适用。若有协定,通常可将其排除,因为遗产税协定按被继承人居住地和财产所在地分配征税权,而不考虑继承人住所。在无协定的情况下,一名在过去十年中有六年居住于法国的继承人,就其父母在瑞士生活并去世后留下的瑞士银行账户在法国纳税,而该父母住所所在的州也对同一账户征税。
第 784 A 条缓解但不消除这一后果。境外已缴税款可抵扣法国税款,但仅限于法国就全球财产征税的情形,且抵扣额不得超过法国就境外财产所征税款。申请通过 2740-SD 表格提出。
调整继承的法律与对其征税的法律并不相同
欧盟第 650/2012 号条例适用于 2015 年 8 月 17 日及之后去世者的继承。该条例指向被继承人死亡时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,并允许当事人选择其本国法。其第一条明确该条例不适用于税务事项,第 10 项说明理由将税款的计算与缴纳留给各国国内法。
瑞士不是欧盟成员国,不受该条例约束。瑞士的冲突规则规定于联邦国际私法,其继承一章经 2023 年 12 月 22 日的法律修订,并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按该修订文本适用。第 90 条以被继承人最后住所为连结点,第 86 条将管辖权赋予该最后住所地的机关,第 91 条允许当事人将其继承事项交由其本国之一的法律调整,但瑞士国民不得背离瑞士法关于可处分份额的规定。
两套制度采用的标准并不相同。欧盟条例以惯常居所为连结点,瑞士法以住所为连结点,对同一人而言二者未必指向同一国家。
因此,财产归属与税收可能同时指向两个不同国家,而这种情况并不少见。解决其中一个问题,并不能回答另一个问题。
常见问题
› 可以免税赠与子女多少金额?
依第 779 条第 I 款的免税额为 100 000 欧元,每十五年可重新使用;若赠与人未满八十周岁且子女已成年,另可依第 790 G 条享有 31 865 欧元的家庭现金赠与免税额。即每位父母对每名子女合计 131 865 欧元。
› 生存配偶需要缴纳遗产税吗?
不需要。生存配偶与生存 PACS 伴侣依第 796-0 bis 条免税,不论金额多少。配偶或伴侣生前的赠与适用另一套规则:免税额 80 724 欧元,其后适用专门税率表。
› 孙辈是否享有 31 865 欧元的免税额?
赠与情形下是。继承情形下不是。被继承人去世时,父母仍在世的孙辈只能适用第 788 条第 IV 款的 1 594 欧元剩余免税额。若孙辈代位继承已故或放弃继承的父母,则承受该父母的免税额与税率表,并与其兄弟姐妹分享。
› 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瑞士,继承人居住在法国,法国是否征税?
若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去世之日在法国有税务住所,且在此前十年中至少有六年在法国有税务住所,法国依第 750 ter 条第三项对全球财产征税。否则,法国仅就位于法国境内的财产征税。
› 法瑞之间是否存在避免遗产双重征税的协定?
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没有。1953 年协定已由法国退约,此后未有替代协定。赠与方面从未存在协定。可资适用的只有第 784 A 条的单方面抵扣。
› 瑞士州级税款能否抵扣法国税款?
可以,但有限度。第 784 A 条允许在法国就全球财产征税时抵扣,即第 750 ter 条的第一项和第三项情形,且抵扣额不得超过法国就境外财产所征税款。就法国境内财产所征税款不得抵扣。
› 用益权与虚有权的分割如何估值?
依第 669 条第 I 款的比例表,取决于转移之日用益权人的年龄。该表按足岁并以严格门槛读取:用益权在用益权人年满 70 周岁前为完全所有权的 40%,自 71 周岁起为 30%。
› 人寿保险是否计入遗产?
通常不计入,但另有其自身的税负。七十周岁前缴付的保费适用第 990 I 条的预提税:每位受益人免税额 152 500 欧元,其后就应税份额适用 20%,超过 700 000 欧元的部分适用 31.25%。七十周岁后缴付的保费适用第 757 B 条:全体受益人共享 30 500 欧元的统一免税额,其后适用普通遗产税率表。本计算器对上述两者均不作计算。
› 为什么没有 2027 年的选项?
因为 2027 年财政法尚未出台。把照搬 2026 年的数字标为 2027 年,等于把假设当作结果呈现。
资料来源
仅采用原始资料:法律条文、税务机关公布的解释性文件及其官方计算示例。本页每一项金额均已对照至少一个官方计算示例核验。
Statute
- CGI art. 777, scales of gift and inheritance duty
- CGI art. 779, allowances by relationship and for disability
- CGI art. 784, fifteen year clawback of earlier gifts
- CGI art. 784 A, credit for duty paid abroad
- CGI art. 788, residual allowance on an estate share
- CGI art. 790 G, family gift of a sum of money
- CGI art. 796-0 bis, exemption of the surviving spouse and PACS partner
- CGI art. 796-0 ter, exemption of siblings living together
- CGI art. 669, valuation of usufruct and bare ownership
- CGI art. 750 ter, territoriality of gift and inheritance duty
- CGI art. 757 B and art. 990 I, life assurance on death
- CGI art. 1724, rounding to the nearest euro
Tax administration
- Service Public F35794, inheritance duty by relationship
- Service Public F14203, gift duty by relationship
- BOFiP BOI-ENR-DMTG-10-10-30, territoriality
- BOFiP BOI-ENR-DMTG-10-50-60, credit for foreign duty
- BOFiP BOI-ENR-DMTG-10-40-10-50, usufruct and bare ownership
- BOFiP BOI-TCAS-AUT-60, levy on life assurance paid on death
- Form 2740-SD, claim to credit duty paid abroad
France and Switzerland
- BOFiP BOI-INT-CVB-CHE-20, end of the 1953 succession treaty
- Decree 2014-1270 of 30 October 2014, notice of denunciation
- EUR-Lex, Regulation (EU) 650/2012 on succession
- Fedlex, Swiss federal act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
- Federal Gazette FF 2024 32, revision of the succession chapter of 22 December 20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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